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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多头鉴定”现象应引起重视

1998-04-1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在同一城区范围,多头法医鉴定(笔者所在的宜春市城区就有6家),伤情检验不能平衡,给民事审判工作中带来一定的麻烦。鉴定不平,难以裁判。如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,周与李因合伙做生意产生意见,闹矛盾,最后双方互殴均受伤。据了解周左手骨折,多处软组织挫伤,被送医院治疗。李皮伤出血,亦有几处软组织挫伤,其自行上医院治疗。后周由法院法医鉴定,评定伤情为轻微伤乙级。李在公安法医鉴定评定伤情为轻微伤甲级,周诉讼要求李赔偿医药费。李举出公安法医鉴定书,其治疗费比周多。两家法医鉴定各有各的评定意见,谁为权威?时隔数月,双方伤已愈合,重新复检不能,现行赔偿一般以法医鉴定为重要参考依据,这就很难裁判周与李的赔偿问题。多头法医鉴定评定不一,亦造成刑事裁量不当。一受害当事人被人致伤,经检验耳膜穿孔,构成重伤,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。后被告不服上诉,被害人经另一家法医鉴定,评定耳膜穿孔不明显。该案重审,对被告难以准确定罪量刑。

多头法医鉴定,各自为政,互不监督。一些验伤者,为了达到轻伤重鉴的目的,便到有熟人关系的法医室验伤;另外,多头法医室为争管辖,创收入,甚至对伤检标准放宽,对使用医疗费用加大,轻伤重检。有的伤检者钻多头法医鉴定的空子,在甲法医处验伤,随即又在乙法医室重检,持评定伤情重,医疗费用多的提起诉讼,以达到多赔胜诉之目的。多头鉴定也易发生重伤轻检现象。如个别执法人员不依法办案,刑讯逼供,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伤害。当事人需要检验伤情,请求赔偿。法医碍于同事同行情面,敷衍了事,对重伤轻检,轻伤少评,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。

多头法医鉴定弊端过多,不仅造成鉴定不平,造成审判不明,裁量不当,而且客观上滋生司法腐败。笔者建议:法医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,有关部门对各家法医鉴定要明确管辖内容,属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由基层法院法医鉴定,属刑事侦查检验的归口基层公安、检察。上级法医室对重点疑难鉴定作技术指导,对下级法医鉴定予以监督,对争议鉴定作出权威终评,使伤情检验在同一技术水平上平衡。或各家法医集中一起,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成立专门的法医检验中心,统一管理,堵塞各种鉴定不平的现象。(徐辉荣韩俭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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